自家鱼塘电鱼精准捕捞——“黑科技”电鱼落入法网

  随着科技的进步,渔业生产活动的技术也在不断的更新。探鱼器可以借助声呐探测到水下环境、鱼儿分布、鱼个体大小和水深等信息,实现精准捕捞。一些不法分子为追求最大经济利益,铤而走险,将该“黑科技”用于非法捕捞活动。

  近日,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结了一起由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使用“探测器+电鱼”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高某、高某强共同购得佳明牌声呐探鱼器一台,并与被告人张某新合伙,由张某新提供电鱼设备,三人采用“探测器+电鱼”的方式于夜间在射阳河里非法电捕鱼19 次,共计捕获鲤鱼17369.5斤,并出售给事先联系好负责收购的被告人蒋某冬,销赃金额共计人民币65590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被告人高某、张某新、高某强、蒋某冬等人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价值达到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高某强、张某新、蒋某冬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刑期,对被告人高某、高某强、张某新均不予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蒋某冬予以宣告缓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判决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等人使用探测器,在水下精准探测鱼群聚集点,并利用电鱼方式实现大面积捕捞,最终均落入法网。“探测器+电鱼”的捕捞方式,在鱼类产卵季节短时间清空卵场,这种方式对水体中待产亲鱼破坏性极大,长此以往会造成区域内渔业资源的快速衰竭,本质上是技术滥用对区域生态物种的精准灭绝。通过本案的审理,对于加强内河渔业资源保护,规范渔业捕捞方法,从严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具有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